监会近日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
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都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同时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
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据介绍,《办法》规定的五类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
《办
法》扩大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
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时允许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
2007年,商业银行试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6年来,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实力较大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持续增强。
截至2013年9月末,全国23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9560亿元,近6年年均增长率89%;所有者权益1041亿元,实现净利润118亿元,资产质量状
况良好,业务规模和经营实力稳步增强,成为推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主体力量。
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税务总局积极探索推动纳税信用的建设和应用,努力在全社会树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价值导向。去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和评价指标。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评价出2014年度纳税信用为A级的企业纳税人65.3万户。今年2月,税务总局开始探索在全国推广'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7月,税务总局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到今年8月底,全国商业银行,通过“税易贷”、“税信贷”等产品,共对5.23万户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767亿元,受惠企业涉及就业55.16万人,众多守信的小微企业从中受益,释放了诚信纳税的红利,获得了企业持续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
三、《公告》制定的意义
此次集中清理,既是对我局过去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一次全面总结与评估,也为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四、特别说明
本次清理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底,在此之后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文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目录中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的上位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