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上述法律规定分别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做出了具体的约束和规范,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处理依据和办法。对于用人单位过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过错,在用人单位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拒绝与用人单位办理签订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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